針對「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(FA)權利之選手締結合約的人數限制規定」,台灣中職(CPBL)經內部檢討,認定賽務部先前對外解釋不正確,且今(24日)正式致歉,並透露會進行內部懲處。
聯盟規章第150條第1項條文「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8名(含)以下者,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以上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」。聯盟賽務部於19日接受媒體詢問時,曾解釋此規定並不包含與原球團行使FA權利的選手締結契約。
聯盟當初在通過實施自由球員辦法時,為避免同一球團與過多行使FA權利之選手締結合約,造成戰力失衡,故規定任何球團不得與行使FA權利選手總數相關比例之人數締結合約,依規章精神原意,任何球團應包含原球團在內方為正確。
本季申請FA資格之選手眾多,首次出現任何球團是否包括原球團之疑慮,包括聯盟賽務部在內,解讀不同造成混淆。因此,球員在申請FA前,恐怕亦無法清楚認知申請後,新球團若考量補償金額或其他因素無意網羅,致該球員最後可能會因人數限制亦無法回到母隊之狀況發生。
聯盟考量此為首度出現之可能狀況,為避免球員因解讀錯誤或混淆而中斷職棒生涯,因此決定同意讓已申請FA資格之選手,於25日5時前重新考慮是否要撤回申請。撤回申請之球員,將直接自原球團自動保護名單移出,27日擴編選秀時,改列不受保護名單供味全龍球團挑選。
聯盟賽務部先前對此條文解釋不正確,造成誤解與質疑,聯盟再次致歉,同時亦將進行內部檢討與懲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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